“佘智江案”新进展!泰宪法法院裁定引渡法不违宪

“佘智江案”新进展!泰宪法法院裁定引渡法不违宪

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10月22日,泰国宪法法院作出一致裁定,认定《2008年引渡罪犯法》第19条第1款第(2)(3)项及第21条第2款、第3款的内容,未违反该国宪法第26条、第27条(第1及第3款)、第29条(第2款)等相关条文。

此次裁定源于中国籍嫌疑人佘智江(泰文名แส จิ้นเจียง)提出的宪法异议。佘智江因被控在中国及缅甸设立网络赌博网站和赌场,涉案金额超人民币1.5亿元(约合7亿泰铢),中方已向泰方提出引渡请求,泰国刑事法院此前已受理该引渡申请。此后,佘智江以案件当事人身份,请求宪法法院依据宪法第212条,审查《2008年引渡罪犯法》上述条款是否违反宪法第4、5、25等多项条文,该异议经泰国上诉法院转交后被宪法法院立案审查。

泰国宪法法院指出,依据宪法第4条第1款,佘智江虽为外国人,但依法享有尊严与人权保障,因此具备提出宪法审查的主体资格。经审理,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法律条文符合宪法规定。

据悉,涉案的《2008年引渡罪犯法》条文明确了引渡相关的核心程序规则:第19条规定,法院在审查证据后,若引渡所涉罪行发生在泰国境内或依法律视为发生在泰国境内,且属于可引渡罪行、非政治性或军事性犯罪,可裁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羁押以待移交;第21条则明确,一审法院就释放或羁押作出裁定后,检察官或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上诉,上诉法院仅审查一审裁定理由的证据充分性,其裁定为最终裁决。

此次宪法法院这次的判决为中方的引渡请求扫除了法律障碍,但是否最终引渡,还需刑事法院另行裁定。

(编译:WAN;来源:mgronline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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